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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首例集成电路设计案终审宣判 钜锐案或打造司法标准
日期:2014-09-25 09:12  点击:170
 移动智能终端、卫星导航、网络通信、金融电子、云计算、物联网,生活中无处不在的集成电路技术已经成为一个国家信息产业发展的“核心竞争力”。

 

4年前,具有十多年IC设计开发经验、专注于智能电网和物联网技术研发的钜泉公司将专业从事集成电路研发、生产、销售并获得过“中国半导体创新产品和技术奖”的锐能微公司告上法庭,双方为后者RN8209、RN8209G两个芯片是否抄袭前者名称为ATT7021AU的布图设计互相“掐架”,诉请的赔偿数额高达1500万元。

 

今天上午,上海高院就上述“钜锐案”—上海首例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纠纷案,做出一份引起国内外信息产业界高度关注的终审判决,法院驳回了上诉人钜泉光电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钜泉公司)、深圳市锐能微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锐能微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了原判。根据原判,锐能微公司应立即停止侵害钜泉公司享有的ATT7021AU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并赔偿钜泉公司经济损失等共计人民币320万元。

 

我的“芯”成就了你的“芯”

 

2006年5月,钜泉公司与珠海炬力集成电路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炬力公司)签订技术转让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炬力公司将电能计量系列芯片的专有技术转让给钜泉公司,合同总价款为1200万元。此后,钜泉公司进行后续研发,并于2008年将研发完成的布图设计到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登记了ATT7021AU布图设计,获得专有权。

 

然而钜泉公司很快发现,在深圳刚刚成立才一年的锐能微公司于2009年研制的单相多功能防窃电专用计量芯片RN8209系列,严重“抄袭”了钜泉公司申请的布图设计。根据锐能微公司官方网站显示,该芯片在2010年7月获得中国电子工程权威杂志电子工程专辑评选的“2010年度热门产品奖”,2010年 9月销售量突破1000万片。

 

更值得注意的是,钜泉公司原销售经理陈某、原研发部门从事IC设计工作的赵某分别成为锐能微公司现任总经理和设计总监,而炬力公司原研发设计部工程师杨某也成为了锐能微公司现任技术顾问。

 

2010年1月,钜泉公司在公证人员陪同下,前往雅创公司经营场所购买了RN8209G型号的集成电路芯片100片。3月,钜泉公司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根据钜泉公司申请,作出证据保全裁定,在锐能微公司扣押了RN8209G芯片2片,并复制含有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相关资料。

 

在一审过程中,钜泉公司直指锐能微公司、雅创公司侵犯了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要求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销毁侵权产品及产品宣传资料、在相关媒体公开道歉、赔偿钜泉公司经济损失等共计1500万元。

 

不到1%的相似度是否侵权

 

锐能微公司始终坚称自己芯片的布图设计系自主开发,该设计与钜泉公司的设计不同,完全是锐能微公司通过自身独创性实现了芯片功能的提升和飞跃。同时,锐能微公司认为,钜泉公司的布图设计不具有独创性,属于常规设计。

 

针对锐能微公司的说法,钜泉公司向法院提交了自己芯片中10个部分的“独创点”。

 

2011年至2013年,法院委托相关鉴定机构对双方的芯片进行鉴定,鉴定机构经过比对后得出结论,认为钜泉公司提出的“10个独创点”中有2个点具有独创性,且不是常规设计。

 

2014年12月24日,一审法院作出判决,锐能微公司应立即停止侵害钜泉公司享有的ATT7021AU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并赔偿钜泉公司经济损失等共计人民币320万元。钜泉公司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判决后,钜泉公司和锐能微公司均不服,提起上诉。

 

钜泉公司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改判锐能微公司赔偿其各类损失1500万元。而锐能微公司则请求法院重新进行司法鉴定,认为钜泉公司的“2个点”是常规设计,而且即使根据目前的鉴定结论,这“2个点”的布图设计仅占整个芯片布图设计的很小部分,不到1%,因此芯片的相似度很低,不构成实质性相似,不应当判定为侵权。

 

争议焦点显露“中国标准”

 

在今天的判决书中,法院针对双方的争议焦点进行了详细论述,这些论述从专业的角度看,完整、细致地诠释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保护的“中国标准”,将成为国内今后指导业界人士的重要原则。

 

针对双方对于鉴定结论的争议,法院除明确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资质合法、鉴定程序合法外,重点说明了鉴定方法的合理性,即依据《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所确定的保护标准,比对是在双方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相似部分之间进行,而不是去比较两个完整的布图设计。

 

针对双方的涉案芯片是否相同,法院认为,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创新空间有限,因此在“相同或实质性相似”的认定上应当采用较为严格标准。法院在明确“工艺不是布图”、“互联线路虽然是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考量时的参考因素之一,但布图设计的侧重点更在于有源元件和元件与互联线路的三维配置”等原则后,依据本案证据认定,即使按照严格的认定标准,双方芯片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仍有极小部分构成实质性相似。

 

针对钜泉公司的“2个点”是否具有独创性,法院认为,钜泉公司已经对自己的“独创性”提供了权利登记证书,而且专利复审委经审查后也终止了撤销程序,鉴定机构的结论也表明其芯片中的“2个点” 具有独创性。反之,锐能微公司提交的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其所称的“常规设计”之说,故法院认定钜泉公司“2个点”具有独创性。

 

针对锐能微公司的行为是否侵犯钜泉公司的权利,法院认为,即使是占整个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比例很小的非核心部分布图设计,其独创性也应得到法律保护。本案中,锐能微公司未经许可直接复制了钜泉公司芯片布图设计中的“2个点”并进行商业销售,故构成侵权。

 

至于赔偿数额,法院认为,锐能微公司拒绝提供相关财务资料,原审法院根据其网站页面显示的销售数量作为计算依据,同时综合考虑了法院保全的锐能微公司部分发票、“2个点”所占布图面积及作用、锐能微公司通过直接复制缩短了芯片研发时间而获得的市场竞争优势等情况,判决赔偿钜泉公司320万元,并无不当。

 

综上,上海高院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集成电路专业人士要读懂“中国标准”

 

法制网记者 孟伟阳 通讯员 高远

 

2014年6月24日,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公布了《国家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推进纲要》,明确“集成电路产业是信息技术产业的核心,是支撑经济发展和保障国家安全的战略性、基础性和先导性产业”。与此同时,中芯国际、华虹NEC、华力半导体、台积电(上海)等制造代工企业纷纷进入国际市场,融入全球产业竞争,集成电路对于中国未来发展的重要性可见一斑。

 

“钜锐案”宣判后,记者第一时间采访了本案审判长、上海高院知识产权庭副庭长、全国审判业务专家丁文联,和本案主审法官马剑峰。

 

丁文联告诉记者,目前,集成电路设计作为电子创新产业越来越受世界各国重视,企业之间竞相模仿集成电路的现象时有发生。虽然我国目前因集成电路设计发生的纠纷尚少,但随着今后集成电路产业的迅速发展,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纠纷也会越来越多,越来越复杂,专业人士如何既能充分研制创新集成电路,又不会轻易踩到侵犯知识产权的“红线”,是一个值得注意的问题,但这在世界各国并不是一个非常明晰的问题,尤其是如何考虑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中相似部分比例与侵权认定的关系,如何把握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实质性相似”的认定标准,“钜泉”案在这些方面做出了些探索。

 

“如何理解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的“中国标准”?首先,要充分重视我国《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任何"两字。”丁文联说,根据该条规定,未经权利人许可复制受保护的布图设计的全部或者其中任何具有独创性的部分的行为均构成侵权。“这意味着,无论被复制部分占全部布图设计的比例有多小,也无论被复制部分是否属于布图设计的核心部分,非法复制行为都构成侵权。这表明,我国对于集成电路的保护是相当严格的。但这个非常严格的标准,有利于鼓励创新,促进集成电路设计业长远发展。试想,如果具有独创性的部分仅仅因为它在这整个布图设计中所占比例很低或者并非核心而无法获得保护,那么对这些部分的复制将会肆意而为,进而无法鼓励对非核心部分的创新,最终会拖累整个集成电路设计的创新。”

 

“其次,也要充分重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行业的规律,在适用以严格保护为特点的 “中国标准”时,注意防止过于严格的保护阻碍了这个产业的发展,业界需要一些在技术上能清晰界定合法设计与侵权设计的标准,同时也是妥当平衡各方利益的标准。”丁文联还具体介绍了“钜泉”案二审判决中所体现二审法院的这样一条思路:以电子元件、互连线路形成的三维配置为基准,重点考虑电子元件之间三维位置关系。正是基于这一思路,本案中在双方一处“数字地轨与模拟地轨衔接的布图”的比较中,法院认为,双方布图设计中二极管、地轨的三维布局相同,虽然有一条连线的走向有区别,但是布线与互连的元件之间组合的三维配置并未实质性差异,至于地轨宽度,具体布图形状、尺寸的细小差异,更加未实质性改变布线与互连元件之间的三维配置。

 

马剑峰提到布图设计“独创性”的证明责任,原告只要能够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的布图设计具有独创性即可,反驳原告的举证责任则转移给被告,被告则只要能够提供一份相同或者实质性相似的常规布图设计就足以推翻原告主张,即只要提供一份常规设计证据来“证伪”即可,只是本案中被告没有做到这一点。“这个举证的原则比较宽松,如果一个布图设计是常规设计,被告在同一功能或者不同功能的其他布图设计中寻找这样的证据并非难事。”

 

关于“独创性”的认定标准,丁文联认为,“钜泉”案是一个很好的例证。被告提到原告“模拟数字转换电器的布图中第二区段中独立升压器电路的布图”中四个二极管呈田字型布局的方式,是人们通常能都能想到的最节省面积的布局方式,属于常规设计,但没有提供常规设计中有四个二极管呈这种布局的证据。法院基于被告没有提出反驳的实际证据,而认定此节布图设计具有独创性。丁文联提到,进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固然要考虑节省面积,但还要考虑逻辑、节能、降噪等多项因素,不是简单按几何规则设计,还要遵循物理原理,要通过多次实验才能获得一个效果稳定的设计,因此不能凭几何学常识认定布图设计是否属于常规设计。实际上,只要在进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登记时,没有与登记布图设计相同相似的设计,就应认定是具有“独创性”的布图设计。

 

谈到对反向工程的理解,马剑峰认为,由于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并不保护集成电路中的电路原理,因此法律允许通过反向工程研究电路原理,即通过解剖芯片和摄片获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再通过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反推电路原理。丁文联补充到,通过反向工程获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需要耗费大量的时间和资金,但还是不能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中反复设计、测试、修改过程中耗费的时间和资金相比,因此法律禁止直接复制通过反向工程获得的布图设计,而应当是在借鉴电路原理基础上重新设计,自然更会禁止不通过反向工程直接复制权利人具有独创性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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