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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EE 和ROHS 介B
日期:2010-12-03 10:34  点击:589

自从欧盟颁布 RoHS ( the restriction of the use of certain hazardous substances in electrical and electronic equipment,2002/95/EC )与WEEE ( waste electrical and electronic equipment,2002/96/EC )二指令后,直到目前,似乎大家的目光较多集中在RoHS这部分,对于WEEE则是较少着墨,说是对其内容不清楚也好,说是对标准不了解也罢,在观望的气氛下,时间一分一秒的过去,对于向来讲究时间就是金钱的企业而言,无异就像待宰的羔羊,因为相关的标准尚不清楚,大家的认知不同而无法建立共识,不管是研究单位也好,政府机构也罢,其实都为因应此一指令而积极的研究中。本期仅就WEEE中与国内外销企业较密切的部分来与大家分享,对于欧盟各会员国之每人每年回收量及其余细节,还请有志研究者自行仔细发掘与研究。

一、什么是 WEEE?
说明:
   「 EEE」亦称作「电子电机设备」,指的是一些依赖于电流或者电磁场来实现正常工作的设备,以及测量这些电流和电磁场的设备。这些设备已经由本指令附件IA规定了分类,它们设计使用的电压范围是,交流电不超过1000V,直流电不超过1500V。而「WEEE」即是指「废弃电子电机设备」,亦即按照指令 75/442/EEC 条款1(a)定义的废弃的电子或者电气设备,包括所有被废弃产品的组件、二次装配部件和可使用件。

二、在其规范限制内的产品有哪些?
说明:
   依 附件Ⅰ A, 本指令涉及的电子电机设备分类共十大类:
大型家用产品 
小型家用产品
IT和远程通讯设备
用户设备
照明设备
电器和电子工具(不含大尺寸静态工业工具)
玩具,休闲和运动设备
医用设备(不含所有的被植入的和被感染的产品)
监视和控制装置
自动物料机 (Automatic dispensers)
( 各大项下之涵盖细部请见本指令附录 Ⅰ B )。

三、各类产品限制值为何?
说明:依第七条之规定,目标如下
(a) 附件IA中规定的1类和10类,
回收率将增加至每件产品平均重量的 80%以上
组件,材料和物质再利用率将增加至每件产品平均重量的 75%以上
(b) 附件IA中分类3和4的报废电子电气设备
回收率将增加至每件产品平均重量的 75%以上
组件,材料和物质再利用率将增加至每件产品平均重量的 65%以上
(c) 附件IA中分类2,5,6,7和9的报废电子电气设备
回收率将增加至每件产品平均重量的 70%以上
组件,材料和物质再利用率将增加至每件产品平均重量的 50%以上
(d) 对于气体放电灯,组件,材料和物质再利用率将达到灯重量的80%以上

四、是否有明确的实施时间点?
说明:
   第七条:成员国将保证在 2006年12月31日前,生产者实现各类产品回收比例之目标。
  第十条:各成员国应确保生产者对在 2005年8月13日后进入市场的电子电气设备应印有适当标志(见指令附件IV的标志符号)
  第十七条:在 2004年8月13日前,各成员国应制订相应的法律、规定和行政措施以辅助本指令的实施

五、我怎么确定我的产品可回收率或再生率是达到标准的?
说明:
   目前 WEEE指令中并未对如何计算回收率或再生率作明确叙述,唯在第七条中提到:「 为计算这些目标,成员国将确保生产者或第三方记录报废电子电气设备,组件、材料或物质进入和离开处理设施的流量和 /或者进入回收或再利用设施的流量 」 。 因此可初步推论.未来回收率部分可能由欧盟各回收业者或其它第三者公正稽核认证团体来进行确认之工作,至于产品再生率部分是否比照办理,因尚无一套明确的国际标准来计算废电子电机产品再生率,因此目前仍属讨论阶段,且看今年 8月13日欧盟各国公布其法律后是否有较明确的答案。

六、我如果不符合规定,会有怎样的影响?
说明:
   依指令 第 15条说明,成员国对已违反本国采用的相关条款的行为进行惩罚。因此 若不符合其规定,除了可能有被退货的风险外,针对欧盟各国今年 8月13日前订定的法律,亦会有相当的惩罚条款。各国细部规定将于近期会逐渐公布。

七、其它相关
说明:
WEEE指令原始文件下载:
http://europa.eu.int/eur-lex/pri/en/oj/dat/2003/l_037/l_03720030213en00240038.pdf
75/42/EEC 指令文件下载:
http://www.environment-agency.gov.uk/commondata/105385/wfd_dr_.pdf
资料来源及整理:台湾环境管理协会


RoHS 介绍    绿色设计电子报 第七期 2004 年
  自从欧盟于 2003 年 2 月 13 日公布废电子电机设备( 2002/96/EC , Waste Electronics and Electrical Equipment , WEEE )及电子电机设备中危害物质禁用( 2002/95/EC , Restriction of the use of certain hazardous substance in electrical and electronic equipment , RoHS )二个指令后,国内外各大厂商莫不全神贯注于后续之发展,唯欧盟各国之国内法律、规则及行政规定须于 2004 年 8 月 13 日(指令公布后 18 个月)方制定完成并生效,是故目前各国之立法进度不一,有的国家已完成草案阶段,部份国家正立法讨论中,甚而亦有尚未行动者,因此目前尚未有正式生效之最终版出现。
  然而在各国法规尚未齐全之际,业界的因应脚步却是不得暂停,因此对于相关法令之了解是刻不容缓事情。本期针对 RoHS 细部内容几则须澄清的部份提供大家参考。 ( 以下列出之条款请参照 RoHS 指令 )

一、本指令适用于哪些电子电机设备?
说明:
依定义:第三条第一款所谓「电子电器设备」或「 EEE 」系指正常运行而依赖于电流或电磁场工作的设备和指令 2002/96/EC ( WEEE )附件Ⅰ A 中列出的能产生、传输和测量电流和电磁场的设备,这些设备的设计电压是交流电不超过 1000 伏特,直流电不超过 1500 伏特
依内容:第二条第一款说明适用之电子电机设备为 2002/96/EC ( WEEE ) 附录Ⅰ A 规定之 1 、 2 、 3 、 4 、 5 、 6 、 7 和 10 类电子电机设备以及家用电灯泡和照明设施。
WEEE 附录Ⅰ A 所列的第 8 和第 9 类的设备目前尚无定论,欧盟委员会应在 2005 年 2 月 13 日之前提交此二类纳入本指令范围的建议。

二、本指令是否有排除之电子电机设备?
说明:
第二条第三款说明本指令不适用在 2006 年 7 月 1 日前配布在市场上电子电机设备的部件、修理部件或再利用部件
排除第四条第一款中所规定要求的铅、汞、镉和六价铬的应用电子电机设备如下:
(1) 小型日光灯中的汞含量不得超过 5 毫克 / 每支
(2) 一般用途的直管日光灯中的汞含量不得超过:
?盐磷酸盐           10 毫克
?正常的三磷酸盐     5 毫克
?长效的三磷酸盐      8 毫克
特殊用途的直管日光灯中的汞含量。
灯泡内汞含量于附件内未明确提及者。
阴极射线管、电子部件和发光管的玻璃内的铅含量。
钢中合金元素中的铅含量达 0.35% 、铝含量达 0.4% ,铜合金中的铅含量达 4% 。
(1) 高温融化的焊料中的铅(即:锡铅焊料合金中铅含量超过 85% )
(2) 用于服务器、内存和存储系统的焊料中的铅(至 2010 年)
(3) 用于交换、信号和传输,以及电信网络管理的网络基础设施设备中焊料中的铅
(4) 电子陶瓷产品中的铅(例如:高压电子装置)
根据修改关于限制特定危险物质和预制品销售和使用的第 76/769/EEC 号指令的第 91/338/EEC 号指令禁止以外的镉电镀。
吸收式冷藏柜冷却系统使用六价铬防腐蚀剂。
根据第七条,欧盟委员会应评价以下方面的应用:
?卡二苯醚( Deca BDE )
?特殊用途的直管日光灯中的汞
?以下用途中所使用的焊料中的铅:服务器、内存、用于交换和传输的网络基础设施、电信网络管理设备(旨在设定本指令豁免部分的特定截止时间)
?灯泡

三、本指令是否有限制物质及其含量之说明?
说明:
  第四条第一款规定,成员国将确保从 2006 年 7 月 1 日起,配布销售于市场的新电子和电器设备不含铅、汞、镉、六价铬、聚溴二苯醚( PBDE )及聚溴联苯( PBB ),但对于含量限值未有明确规范。成员国在本指令通过前制定的限制或禁止在电子电机设备中使用这些物质的措施可以维持至 2006 年 7 月 1 日。

四、台湾输往欧盟的产品是否会列入本指令范围?
说明:
  依第三条说明「生产者」系指任何一人于会员国境内制造、贩卖、进口其「自有品牌」之电子电机物品,其商品之来源可为进口、自行制造或是经由供货商所提供。因此由台湾输往欧盟各会员国之电子电机设备并被规范在适用范围内之产品,均需符合该指令之要求。

五、各欧盟会员国该如何因应?
说明:
  第九条说明成员国应在 2004 年 8 月 13 日之前制定符合本指令所必要的法律、规则和行政规定并使其生效。目前已有数个国家完成初步立法,现正咨询各方意见中,唯正式生效版本及细部内容以提交给欧盟委员会之版本为主。

六、因科学技术进步,本指令内容有无修正之可能?
说明:有可能。
(1) 基于欧委会的建议, 一旦可获得科学证据,欧洲议会和理事应根据《第六个共同体环境行动计划》中规定的化学政策原则决定其它有害物质的禁用以及选择确保对消费者保护水平至少相同的更加合乎环境要求的产品作为其替代品。
(2) 必要时,可建立 允许在电子电器设备的特殊物质和部件中含有 铅、汞、镉、六价铬、聚溴二苯醚( PBDE )及聚溴联苯( PBB ) 的最高值。
(3) 电子电气设备的材料和组件 可背离第 4 款( 1 )的规定 ,如果它们的去除或通过设计改变而使用替代品或使用不含有提及的材料或物质的材料或组件在科技上中不现实时,或替代品对环境、健康和 / 或消费者安全造成的负面影响好象超过它们对环境、健康和 / 或消费者安全造成的益处时。
(4) 至少每隔四年对附件进行一次确认,或者在将一项新项目加入到附件后四年对附件进行再次确认。
(5) 附件在修改之前,欧盟委员会将专门与电子电器设备生产者、回收者、垃圾处理者、环保组织和雇员与消费者协会咨询磋商。欧盟委员会应考虑其收到的意见。

七、其它参考规定
说明:
  本指令的实施不影响共同体在安全和卫生要求方面的立法以及共同体关于废物管理的特殊立法,特别是 1991 年 3 月 18 日理事会关于含有某些危险物质的电池和蓄电池的第 91/157/EEC 号指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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