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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RoHS、日本RoHS、韩国RoHS简介
日期:2009-11-19 22:12  点击:601
   上世纪九十年代,欧盟已经在酝酿一项旨在针对电子电气产品中可能含有的某些有毒有害物质的管控法规。经过几年的讨论和不断完善,最终在2003年2月13日,颁布了《关于在电子电气设备中限制使用某些有害物资的指令》(简称欧盟RoHS指令,其中RoHS为该指令英文名称Restriction of the use of certain Hazardous Substances in electrical and electronic equipment的缩写)。该指令在经过欧盟各成员国转换为本国的法律后,于2006年7月1日正式在欧盟范围内开始实施。同年2月28日,由中国政府信息产业部联合发展改革委、商务部、海关总署、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环保总局等七部委以联合部长令的形式颁布了《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并于2007年3月1日正式生效。欧盟和中国政府相继推出的这两项法规,因为管控对象的相似和受限制有害物质及限值的相同,故业界继在“欧盟RoHS”这样的说法出现之后,也将中国的《管理办法》简称为“中国RoHS”。诚然,两者之间的确存在着类似之处,但是,简单地把二者完全等同也是不正确的。下面我们就来简单介绍一下何为中国RoHS。

早在上世纪欧盟RoHS指令的制定过程中,中国政府的相关人员一直给予了相当的关注。应该承认,欧盟RoHS指令的出台并得以实施,对于中国RoHS的最终成型具有深远的影响。一方面,我们从中得到了不少的借鉴,另一方面,还必须结合中国自己的国情,适时弥补,如果中国生搬硬套欧洲法规,可能会出现一些问题,所以中国有必要制定出一套切实可行、具有可操作性的环保法规。

简单地说,中国RoHS的立法宗旨与欧盟RoHS相似,主要是为了限制电子信息产品中使用某些有害物质,以减少产品废弃后对环境造成的污染。中国RoHS的管控对象主要是在中国境内投放市场的、由信息产业部所管辖的、采用电子信息技术制造的产品,主要有电子雷达产品及其配套设备、电子通信设备、广播电视设备、计算机产品、家用音频视频电子产品、电子测量仪器设备、电子工业专用设备、电子元器件、电子信息电气机械产品、电子信息专用材料等十大类电子产品,具体可参见《电子信息产品分类注释》。与欧盟RoHS的适用范围相比,有些明显的电子电气产品却因为并不属于信息产业部的管辖范围而并未列入。比如说,复印机在我国因为目前仍属于轻工产品而并未列入《分类注释》中。但因为《分类注释》仍旧是个开放的列表,因此不排除若干年以后,当中国RoHS运行成熟后,把复印机之类的电子产品也加入进来。

在具体实施中,中国和欧盟的RoHS在管理模式上出现的本质上的区别更为明显。中国RoHS采取了分两步走的战略,第一步为“齐步走”。《管理办法》中规定,2007年3月1日后所有投放中国市场的电子信息产品必须在产品上或产品说明中标注产品的环保使用期限、含有有毒有害物质的名称、含量以及可否回收利用的标志等信息。其中受控的六种有毒有害物质及其限量与欧盟RoHS完全一致,分别是:铅(Pb)(1000ppm)、镉(Cd)(100ppm)、汞(Pb)(1000ppm)、六价铬(Cr6+)(1000ppm)、聚溴联苯(PBBs)(1000ppm)和聚溴联苯醚(PBDEs) (1000ppm)(十溴联苯醚除外)。

但是,《管理办法》中并没有确定限制有毒有害物质的具体时间,也就是说,目前投放在中国市场的电子信息产品只需要对产品中的有毒有害物质进行标识就可以了,而何时开始对其进行正式的限制,这取决于日后将要颁布的《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重点管理目录》的制定,也就是“两步走”的第二步—─“分步走”。
随着产业技术的发展,需要逐步把那些“技术上成熟、经济上可行”的、并且大多数企业都能够实现有毒有害物质替代的产品纳入《重点管理目录》的管控,并规定具体的实施日期。从实施日期开始,放入重点目录中的产品将限制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其量值必须符合《管理办法》的要求。由于《重点管理目录》采用“成熟一个、放入一个”的原则,因此,我们称中国RoHS采用的是“穷举法”的方式来限制电子信息产品中的有毒有害物质。

与之相对,欧盟RoHS采取的是先一网打尽,再酌情给予豁免的管理模式。即规定在法规生效之日起,欧盟市场上所有的电子电气产品都需要符合欧盟RoHS的要求,然后,再对应用现有技术不能满足限制要求的、或者经过社会经济效益分析后确定不可行的部件进行豁免。这两者的优劣见仁见智,但不能否认的是,在制定中国RoHS的过程中,一直充分考虑了“符合WTO规则、和国际接轨、结合中国国情”这三大原则。
 

从《管理办法》开始实施至今的半年多时间来看,应该说已经很好地达到了预期的目标。现在,信息产业部开始重点考虑“分步走”的第二步,即何种产品可作为第一批试点进入《重点管理目录》。目录的制定程序目前已经确定,本着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工作中一贯坚持的“公开、透明、公正”的原则,此目录的制定过程将会充分体现制度化、规范化、避免人为因素干扰这些优势,以“政府推动、市场引导”双结合,先易后难、循序渐进,“成熟一个、放入一个”,绝不能操之过急、刻意安排时间表。目录制定过程中将会积极、充分地听取各级专家、企业、地方各级政府、行业协会等单位的意见和建议,给予足够的公示时间,任一款产品放入目录的过程将会持续长达一年的时间。预计第一批产品将会在2008年年底放入《重点管理目录》,此后,仍旧按以上原则继续考察其它产品并陆续列入。

同时,鉴于《管理办法》中的规定,日后凡是列入《重点管理目录》中的产品都将按照CCC认证的形式来管控受限有害物质的限量合格评定程序。因此,信息产业部也将于2008年年底,即第一批产品放入《重点管理目录》之时,开始考虑怎样执行CCC认证的问题。而在目前,因为仍处于仅需对产品中有害物质进行标识的阶段,所以主要采用的是以“自我声明”为主的合格评定程序。企业可以进行自愿性的检测与认证,政府的监管将采取抽检形式,辅之以第三方检测公司的检测和认证。而且作为中国RoHS的配套措施,信息产业部还将继续推进相关的标准制定工作。在2007年年底及2008年年初,将陆续推出《电子信息产品环保使用期限通则》和《无铅焊接系列标准》,以及正在讨论中的若干新标准,相信都能给予相关企业以实质性的帮助,让中国RoHS的执行更好更切实际地落到实处。

最后,作为中国RoHS的后续步骤,信息产业部已经在积极探索废旧电子信息产品回收处理再利用(类似于欧盟WEEE指令)和节能减排 (类似于欧盟EuP指令) 等工作在中国的实施。目前,这些工作看来仍是任重道远。但是,从中国RoHS实施的实际情况来看,我们有理由相信,只要坚持目前信产部“坚定不移、稳步地、渐进地推进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工作”的原则,假以时日,一定能推动完成电子信息产品在整个生产链中的环保进程。 

继欧盟在2003年2月13日颁布了《关于在电子电气设备中限制使用某些有害物资的指令》(简称欧盟RoHS指令)之后,受此指令的影响,更是由于现今电子电气废弃物日益增多,逐渐成为全世界范围的一项严重的公害,世界其它国家和地区也纷纷推出了适合本国或本地区实际情况的相关法律或法规。

其中,日本经济产业省在2006年4月27日针对已经制定完成的《资源有效利用促进法》(Law for the Promotion of Effective Utilization of Resources)提出了修订方案及部分实施标准。其中,针对个人计算机(包括显示器)、独立式空调设备(家用非中央空调设备)、电视、微波炉、烘衣机、电冰箱、洗衣机等七大类产品,规定应按照RoHS六项有害物质进行管理(与欧盟RoHS相同),并根据日本工业调查会(JIS)在2005年12月20日制定完成的《电子电气设备现存特定化学物质标示标准》(The marking of presence the specific chemical substances for electrical and electronic equipment)进行标识,并于2006年7月1日正式实施。与中国RoHS类似的是,目前日本RoHS也仅仅停留在对有害物质进行标识的阶段。对于符合RoHS六项禁用物质的电子电气产品,可标识绿色“G”标志,若有单项或多项未符合,则必须标识橙色“R”标志 (或其它非绿色标志,但以橙色为优先)。

韩国政府也在2007年4月2日正式推出了《电子电气设备及汽车资源回收法案》(The Act for Resource Recycling of Electrical/Electronic Products and Automobiles),并将于2008年1月1日起正式强制执行。因为其与欧盟RoHS有很多相似之处,业界也称之为韩国RoHS。实际上,此法规可看作欧盟RoHS、WEEE(欧盟报废电子电气设备指令)和ELV(欧盟汽车报废指令)三项指令的综合版,它囊括了上述三项指令的关键内容,但在具体执行方面还是与欧盟有着不小的差异。此法规的目的是为了促进电子电气产品及汽车的再生,抑制有害物质的使用并便于回收,合理再生其废弃物,形成有效利用资源的资源循环体系,致力于环境保护和国民经济的健全发展。范围包括所有电子电气产品(与欧盟RoHS的定义类似)及废弃车辆。法案颁布时并没有明确指出限制哪些有害物质及其限值,但在法案通过后,就会定下受限物质及限值,并且预计会与欧盟RoHS指令中的内容相吻合。从目前得到的更新材料来看,关于电子电气产品,法案主要包括以下两大类内容:

1.适用的电子电气产品及受限物质。首批将开设十个项目,包括电视机、电冰箱(包括各种冷藏机)、家用洗衣机、空调、个人计算机、音响设备、手机(包括电池和充电设备)、打印机、复印机和传真机(以上三项均包括墨盒和硒鼓)等十项产品。需要注意的是,此项内容已于2007年7月1日率先实施,受限物质与限值均与欧盟RoHS相同,厂商需填写《有害物质符合性声明》。

2.法案提倡环保设计,鼓励使用便于回收利用的材料和更简单的分解方式,以确保有效回收,因此,电子电气产品需符合《材料及结构改进技术指南》的规定。同时,厂商在指定废物回收商后,需向其提供相关的回收信息。

以上项目如有违反或涉及到造假,最高可能受到一年以下的监禁,以及三千万韩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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