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案昨日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针对张丽花10万元的精神损失索赔,当事法官认为上诉人张丽花需要提供更充分证据比如公安部门笔录来证明非法拘禁的存在。
女工被分流产生纠纷
张丽花说,自己的故事从富士康主要生产线迁往内陆开始,她所工作的CCPBG事业群在动迁之列,但张丽花不愿离开而是选择了内部分流。
内部分流的结果是张丽花被派到SNCBG (网络通讯产品)事业群生产部处,做装配工。“做了十年的工程部技术员,突然被分去做流水线工人,我接受不了。”张丽花说,自己从未从事过类似工作,因此她多次找到企业高管反映此事,但是都没有结果,还被告知如果不去新工作岗位报道,就算自动离职。
张丽花表示,2010年10月11日下午5点,她再次找到企业领导,在龙华区D5栋2楼联合办公室,富士康公司高级主管廖英郎、王锐等多人和她发生口头争执,继而动手推搡,最后还把自己拘禁到上了锁的房间。“最后幸亏报警后警察解救,把我送到医院治疗”张丽花称,自己第二天凌晨才能离开富士康,先后在深圳市福田区第二人民医院和深圳康宁医院治疗。
根据张丽花提供的病历,市康宁医院对张丽花的入院诊断是“急性应激性精神病”,出院诊断是“创伤性应激障碍”。
法院判决书日期摆乌龙
对于张丽花的指控,代表富士康方面出庭的律师表示否认,他表示,富士康方面高级主管没有对张丽花进行人身侵害;张丽花的精神方面问题在其2010年10月11日之前,就已经存在头疼失眠等症状;在张丽花生病期间富士康方面一直在支付其病休工资。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并没有支持张丽花,判决书认为,张丽花提交的录音证据(与高管冲突纠纷录音)中,能听到多人发生言语冲突,并不能听到身体侵害,而张丽花在事件发生后也未能提交公安机关就张丽花身体受伤立案侦查的证据,张丽花此后也没对身体是否受伤进行伤情鉴定,因此驳回张丽花的赔偿10万元精神损失的诉讼请求。
张丽花表示,该判决书“未审先判”,因为一审是2011年3月28日开庭审理,但是判决书的判决日期是2011年3月21日,“还没审理判决就出了,里面有文章。”针对张丽花的怀疑,南都记者联系了宝安区人民法院,法院方面表示,这是判决书出现了笔误,法院已经下达了具备法律效力的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