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本指令是否有限制物质及其含量之说明?
说明:
第四条第一款规定,成员国将确保从 2006 年 7 月 1 日起,配布销售于市场的新电子和电器设备不含铅、汞、镉、六价铬、聚溴二苯醚( PBDE )及聚溴联苯( PBB ),但对于含量限值未有明确规范。成员国在本指令通过前制定的限制或禁止在电子电机设备中使用这些物质的措施可以维持至 2006 年 7 月 1 日。
四、台湾输往欧盟的产品是否会列入本指令范围?
说明:
依第三条说明「生产者」系指任何一人于会员国境内制造、贩卖、进口其「自有品牌」之电子电机物品,其商品之来源可为进口、自行制造或是经由供货商所提供。因此由台湾输往欧盟各会员国之电子电机设备并被规范在适用范围内之产品,均需符合该指令之要求。
五、各欧盟会员国该如何因应?
说明:
第九条说明成员国应在 2004 年 8 月 13 日之前制定符合本指令所必要的法律、规则和行政规定并使其生效。目前已有数个国家完成初步立法,现正咨询各方意见中,唯正式生效版本及细部内容以提交给欧盟委员会之版本为主。
六、因科学技术进步,本指令内容有无修正之可能?
说明:有可能。
(1) 基于欧委会的建议, 一旦可获得科学证据,欧洲议会和理事应根据《第六个共同体环境行动计划》中规定的化学政策原则决定其它有害物质的禁用以及选择确保对消费者保护水平至少相同的更加合乎环境要求的产品作为其替代品。
(2) 必要时,可建立 允许在电子电器设备的特殊物质和部件中含有 铅、汞、镉、六价铬、聚溴二苯醚( PBDE )及聚溴联苯( PBB ) 的最高值。
(3) 电子电气设备的材料和组件 可背离第 4 款( 1 )的规定 ,如果它们的去除或通过设计改变而使用替代品或使用不含有提及的材料或物质的材料或组件在科技上中不现实时,或替代品对环境、健康和 / 或消费者安全造成的负面影响好象超过它们对环境、健康和 / 或消费者安全造成的益处时。
(4) 至少每隔四年对附件进行一次确认,或者在将一项新项目加入到附件后四年对附件进行再次确认。
(5) 附件在修改之前,欧盟委员会将专门与电子电器设备生产者、回收者、垃圾处理者、环保组织和雇员与消费者协会咨询磋商。欧盟委员会应考虑其收到的意见。
七、其它参考规定
说明:
本指令的实施不影响共同体在安全和卫生要求方面的立法以及共同体关于废物管理的特殊立法,特别是 1991 年 3 月 18 日理事会关于含有某些危险物质的电池和蓄电池的第 91/157/EEC 号指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