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张媛) “黄静告华硕笔记本索赔案”中,由于认为自己与律师的谈话遭律师泄密,黄静将律师崔某及北京两家律所告上法院。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其败诉。
黄静诉称,2006年其因状告华硕电脑公司被指控敲诈勒索后,崔某作为其代理律师,曾在看守所与自己会面。
此后,媒体曝光了黄、崔二人的会见笔录,并被数十家媒体、数百家网站转载,由此引发“黄静看守所内外口供不一”等舆论。为此,黄静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费100万元。
案件审理期间,多名参与此事报道的媒体记者证言或录音被作为证据出示。
法院认为,黄静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传出的会见笔录,是被告向记者提供的。此外,笔录客观反映了黄静对该案相关事实的说明,不会必然造成社会公众对黄静个人人格等社会评价的降低。
据此,法院终审判决黄静败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