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信息产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简称安全生产法),切实加强电子信息产业安全生产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电子信息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结合电子信息产业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电子信息产业各级主管部门及电子信息产业各企事业单位(含各种经济成分,以下分别简称各级主管部门和各单位)。
第三条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信息产业部主管部门及地方各级主管部门对电子信息产业安全生产工作依法实施监督管理。各单位必须遵守本规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以下称法规)和标准,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不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四条各部门各单位要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提高安全生产水平。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取得显着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安全生产职责
第五条信息产业部主管部门安全生产职责:
㈠在部长的领导下,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及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标准;
㈡依法组织制定本行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标准,并对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㈢针对电子信息产业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的目标、措施及指导意见,督促地方各级电子信息产业主管部门依法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
㈣组织、协调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汇集和传递安全生产信息,推广安全生产先进技术和现代安全管理方法;
㈤督促所属单位在进行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时,其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㈥负责电子信息产业生产安全事故、职业病防治和技术安全措施情况的统计分析和调查研究并配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追究有关单位及人员在事故中的责任;
㈦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研究、分析、部署和总结安全生产工作,交流经验,表彰先进集体及个人。
第六条地方各级电子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安全生产职责:
㈠在厅(局)长的领导下,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行业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和上级主管部门关于安全生产的要求;
㈡督促所辖行政区域归口管理的各单位制定和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并对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㈢组织所辖行政区域归口管理的各单位开展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汇集和传递安全生产信息,推广安全生产先进技术和现代安全管理方法;督促所辖行政区域归口管理的各单位不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㈣督促所辖行政区域归口管理的各单位在进行建设项目时,其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并参与竣工验收;
㈤负责会同地方安全监管部门对所辖行政区域归口管理的各单位生产安全事故、职业病防治和技术安全措施情况的统计分析、调查研究,并提出改进或处理意见,按要求上报有关部门;
㈥组织召开所辖行政区域归口管理的各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研究、布置和总结安全生产工作,交流经验,表彰先进集体及个人;
㈦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安全检查、安全竞赛活动。
第七条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安全生产职责:
㈠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行业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标准以及上级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要求;
㈡组织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
㈢组织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㈣保证安全生产的投入和有效实施;
㈤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㈥组织、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㈦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报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㈧对下属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考核、奖惩;
㈨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职业病防治和技术安全措施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