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台北地方法院今天公布的判决书,鸿海离职的林姓员工,是于2003年起担任鸿海精密手机部门的业务副理,他进入鸿海后,与公司签下由鸿海拟定的“诚信行为暨知识产权约定书”。
“诚信行为暨知识产权约定书”内容与员工约定,员工必须保证离职1年内,不得直接或间接,在鸿海及关系企业所在国家或地区,从事与鸿海业务有竞争关系的事业。
约定书并做相关定义;所谓鸿海是指鸿海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及其现在与未来在国内外所组设的公司、办事处、工厂、关系企业及其他营业组织。
后来鸿海精密于2004年间将手机部门转入新成立的富士康公司,林姓男子因而转至富士康任职,并升任至资深经理。林某2008年9月间以家庭因素为由离职,并在离职1个月内,到中国大陆的贝尔罗斯公司担任高级副总裁。林跳槽后,又行使鸿海配股的选择权,卖掉在富士康时的股票,获利近新台币4000万元。
鸿海依据先前两造所签的雇佣合约,要求林返还包括奖金、股票红利在内的违约金共168万元。但林姓男子认为,鸿海的竞业禁止条款,严重限制员工离职后的就业选择,双方对簿公堂。
台北地院审理后认为,鸿海的竞业禁止条款多达45项,且鸿海登记的营业范围相当广,签了合约的员工,离职后甚至连房屋中介、垃圾车司机都不能做,如此限制员工离职后的就业选择,已违反社会公序良俗,因而认定相关约定书无效,判鸿海精密败诉。全案可上诉。(木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