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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RoHS、日本RoHS、韩国RoHS简介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09-11-19  浏览次数:401

在具体实施中,中国和欧盟的RoHS在管理模式上出现的本质上的区别更为明显。中国RoHS采取了分两步走的战略,第一步为“齐步走”。《管理办法》中规定,2007年3月1日后所有投放中国市场的电子信息产品必须在产品上或产品说明中标注产品的环保使用期限、含有有毒有害物质的名称、含量以及可否回收利用的标志等信息。其中受控的六种有毒有害物质及其限量与欧盟RoHS完全一致,分别是:铅(Pb)(1000ppm)、镉(Cd)(100ppm)、汞(Pb)(1000ppm)、六价铬(Cr6+)(1000ppm)、聚溴联苯(PBBs)(1000ppm)和聚溴联苯醚(PBDEs) (1000ppm)(十溴联苯醚除外)。

但是,《管理办法》中并没有确定限制有毒有害物质的具体时间,也就是说,目前投放在中国市场的电子信息产品只需要对产品中的有毒有害物质进行标识就可以了,而何时开始对其进行正式的限制,这取决于日后将要颁布的《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重点管理目录》的制定,也就是“两步走”的第二步—─“分步走”。
随着产业技术的发展,需要逐步把那些“技术上成熟、经济上可行”的、并且大多数企业都能够实现有毒有害物质替代的产品纳入《重点管理目录》的管控,并规定具体的实施日期。从实施日期开始,放入重点目录中的产品将限制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其量值必须符合《管理办法》的要求。由于《重点管理目录》采用“成熟一个、放入一个”的原则,因此,我们称中国RoHS采用的是“穷举法”的方式来限制电子信息产品中的有毒有害物质。

与之相对,欧盟RoHS采取的是先一网打尽,再酌情给予豁免的管理模式。即规定在法规生效之日起,欧盟市场上所有的电子电气产品都需要符合欧盟RoHS的要求,然后,再对应用现有技术不能满足限制要求的、或者经过社会经济效益分析后确定不可行的部件进行豁免。这两者的优劣见仁见智,但不能否认的是,在制定中国RoHS的过程中,一直充分考虑了“符合WTO规则、和国际接轨、结合中国国情”这三大原则。
 

从《管理办法》开始实施至今的半年多时间来看,应该说已经很好地达到了预期的目标。现在,信息产业部开始重点考虑“分步走”的第二步,即何种产品可作为第一批试点进入《重点管理目录》。目录的制定程序目前已经确定,本着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工作中一贯坚持的“公开、透明、公正”的原则,此目录的制定过程将会充分体现制度化、规范化、避免人为因素干扰这些优势,以“政府推动、市场引导”双结合,先易后难、循序渐进,“成熟一个、放入一个”,绝不能操之过急、刻意安排时间表。目录制定过程中将会积极、充分地听取各级专家、企业、地方各级政府、行业协会等单位的意见和建议,给予足够的公示时间,任一款产品放入目录的过程将会持续长达一年的时间。预计第一批产品将会在2008年年底放入《重点管理目录》,此后,仍旧按以上原则继续考察其它产品并陆续列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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