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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RoHS、日本RoHS、韩国RoHS简介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09-11-19  浏览次数:401
核心提示:   上世纪九十年代,欧盟已经在酝酿一项旨在针对电子电气产品中可能含有的某些有毒有害物质的管控法规。经过几年的讨
   上世纪九十年代,欧盟已经在酝酿一项旨在针对电子电气产品中可能含有的某些有毒有害物质的管控法规。经过几年的讨论和不断完善,最终在2003年2月13日,颁布了《关于在电子电气设备中限制使用某些有害物资的指令》(简称欧盟RoHS指令,其中RoHS为该指令英文名称Restriction of the use of certain Hazardous Substances in electrical and electronic equipment的缩写)。该指令在经过欧盟各成员国转换为本国的法律后,于2006年7月1日正式在欧盟范围内开始实施。同年2月28日,由中国政府信息产业部联合发展改革委、商务部、海关总署、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环保总局等七部委以联合部长令的形式颁布了《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并于2007年3月1日正式生效。欧盟和中国政府相继推出的这两项法规,因为管控对象的相似和受限制有害物质及限值的相同,故业界继在“欧盟RoHS”这样的说法出现之后,也将中国的《管理办法》简称为“中国RoHS”。诚然,两者之间的确存在着类似之处,但是,简单地把二者完全等同也是不正确的。下面我们就来简单介绍一下何为中国RoHS。

早在上世纪欧盟RoHS指令的制定过程中,中国政府的相关人员一直给予了相当的关注。应该承认,欧盟RoHS指令的出台并得以实施,对于中国RoHS的最终成型具有深远的影响。一方面,我们从中得到了不少的借鉴,另一方面,还必须结合中国自己的国情,适时弥补,如果中国生搬硬套欧洲法规,可能会出现一些问题,所以中国有必要制定出一套切实可行、具有可操作性的环保法规。

简单地说,中国RoHS的立法宗旨与欧盟RoHS相似,主要是为了限制电子信息产品中使用某些有害物质,以减少产品废弃后对环境造成的污染。中国RoHS的管控对象主要是在中国境内投放市场的、由信息产业部所管辖的、采用电子信息技术制造的产品,主要有电子雷达产品及其配套设备、电子通信设备、广播电视设备、计算机产品、家用音频视频电子产品、电子测量仪器设备、电子工业专用设备、电子元器件、电子信息电气机械产品、电子信息专用材料等十大类电子产品,具体可参见《电子信息产品分类注释》。与欧盟RoHS的适用范围相比,有些明显的电子电气产品却因为并不属于信息产业部的管辖范围而并未列入。比如说,复印机在我国因为目前仍属于轻工产品而并未列入《分类注释》中。但因为《分类注释》仍旧是个开放的列表,因此不排除若干年以后,当中国RoHS运行成熟后,把复印机之类的电子产品也加入进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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