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2 人员
人体的运动和操作过程是产生静电的主要根源,任何进入防静电区域或接触(包括直接和间接接触)ESSD(静电敏感器件)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循防静电规范,贯彻执行静电防护措施。
1.7.3 接地
接地是静电泻放的关键措施,EPA内必须有独立可靠的防静电接地系统,工作中产生的的静电才能安全有效地泻放,避免静电的累积。
防静电接地必须有一个安全可靠的防静电接地母线(防静电地线),所有人体、工作台、台垫、工具等以并联的方式接入防静电接地母线。
1.8 防静电包装材料
1.8 防静电包装材料
1.8.1 防静电包装材料的防静电性能要求
静电敏感器件、组件、产品在生产制造、存放和运输中所使用的包装材料必须是防静电的,因此EPA内所使用的包装材料应该是静电耗散材料,要求其防静电性能指标满足:
表面电阻Rs:1.0×105 Ω< Rs <1.0×109 Ω;
体积电阻Rv: 1.0×105 Ω< Rv <1.0×109 Ω;
摩擦静电压Vf :Vf <100V 或在2 秒内下降到100V以下;
屏蔽袋的屏蔽泄漏电压:小于100V。
防静电包装材料必须符合以下一般要求:
1) 用于ESD防护的包装袋、包装盒、隔板应该在明显位置标有生产厂商名称、生产日期和ESD防护标识,防静电海绵和气珠袋类可以无标识。
2) 防静电塑料袋、泡沫、海绵、气珠袋等的材料颜色应采用防静电的通用警示颜色,即粉红色。
3) 用于包装ESD敏感器件、单板、产品的防静电材料在温度为25±5℃和相对湿度为15%±5%的环境下,应满足防静电性能指标要求,并且该材料进入公司后其防静电性能指标至少应保持一年以上。
4) 不允许对用于ESD防护的包装材料使用防静电剂等导电液体作简单的表面涂覆或浸泡处理,其防静电性能应该由材料本身具有的物理特性或塑料材料掺杂导电材料的制作方式来满足。
5) 防静电包装材料的防静电性能必须均匀分部。
6) 用于ESD防护的包装材料不能有异味、不能对所包装的器件有腐蚀作用。
防静电包装材料的防静电性能必须通过检验测试合格才能用于器件、产品包装。 新式防静电包装材料必须经过结构设计、工艺部门的评审,经过ESD主管部门进行防静电性能的认证测试,认证合格才可以上编码采购使用;采购来料需要经过公司的来料检验部门(IQC)的接收测试(抽检)合格才能接收;进入公司的防静电包装材料应进行不定期的稽查抽测,用以验证其防静电的有效性。
注意:
A. 此处仅对有防静电要求的物料而言,无防静电要求的包装物料不受此限;
B. 严禁未通过静电安全测试认证的包装材料用于生产和产品;
C. 特殊器件对包装材料的特别要求,按实际需要予以满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