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2 做法
本项目的做法,可按 UL-94 或 NEMA LI1-1989 ,不过 IPC-TM-650 之 2.3.10 法却是引用前者。其无铜试样之尺寸为: 5 吋 X5 吋(厚度视产品而不同),每次做 5 样,每样试烧两次。试烧用之本生灯高 4 吋,管口直径 0.37 吋,所用瓦斯可采天然气,丁烷,丙烷等均可,但每 ft3 须具有 1000BTU 的热量。若出现争议时,则工业级的甲烷气( Methane )可作为标准燃料。
点燃火焰时,其垂直焰高应为 0.75 吋之蓝焰,可分别调整燃料气与空气的进量,直到焰尖为黄色而焰体为蓝色即可。试样应垂直固定在支架上,夹点须在 0.25 吋的边宽以内,下缘距焰尖之落差为 0.375 吋。
试烧时将火焰置于之试样下约 10± 0.5 秒后,即移出火源,立即用秒表记下火焰之延烧秒数。直到火焰停止后又立即送回火苗至试样下方,再做第二次试烧。如此每样烧两次,五样共烧 10 次,根据 NEMA 之规定, 10 次延烧总秒数低于 50 秒者称为 V-0 级,低于 250 秒者称为 V-1 级,凡符合 V-1 级难燃性的环氧树脂,即可称为 FR-4 级树脂。
但 IPC-4101/21 中的报告方式,却是采“平均燃秒”上限不可超过 5 秒,与“单独燃秒”上限不可超过 10 秒,作为计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