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PFOS限用指令(2002/95/EC)
在2006年12月12日公布的全氟辛烷磺酸(PFOS)限用指令。主要在限用PFOS,避免其对环境的长期不良影响及毒害。PFOS为C8F17SO2X的总称,PFOS为一持久性有机物,产品成分配方中,如果含有大于总重0.005 %(50ppm) 的PFOS,则不得于欧盟市场上销售。半成品或零件中,PFOS浓度大于此部份总重的0.1 %(1000ppm);或者是纺织品或涂层材料上的PFOS浓度大于1g/m2,亦不得于欧盟市场上销售。会员国的法令于2008年6月27日实施。
表一 欧盟限用含卤化合物相关指令之主要限用物质、限值及期程
三、其它无卤相关限用法规
除了欧盟RoHS等相关指令的限用,世界各国如,中国的「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日本的「Law for Promotion of Effective Utilization of Resources」。其中以挪威在2007年6月向世界贸易组织(WTO)提出消费性产品中有害物质限用法令(Prohibition on Certain Hazardous Substances in Consumer Products, PoHS)最受瞩目。
由表二观察得知,挪威PoHS比欧盟RoHS限制有害物质项目更多、涵盖范围更广,而PoHS比RoHS多出来的管制项目许多皆为含卤有机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