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在申请认证过程中及获得认证证书后,对申请人、制造商名称及地址、生产地址、产品名称及型号及关键零部件等的更改。
2. 产品认证更改的类型
2.1 商标更改
2.2由于产品命名方法的变化引起的获证产品名称、型号更改
2.3 产品型号更改、内部结构不变(经判断不涉及安全和电磁兼容问题)
2.4 在证书上增加同种产品其它型号
2.5 在证书上减少同种产品其它型号
2.6 生产厂名称更改,地址不变,生产厂没有搬迁
2.7 生产厂名称更改,地址名称变化,生产厂没有搬迁
2.8 生产厂名称不变,地址名称更改,生产厂没有搬迁
2.9 生产厂搬迁
2.10 申请人名称更改
2.11 产品认证所依据的国家标准、技术规则或者认证实施细则发生了变化
2.12 明显影响产品的设计和规范发生了变化,如获证产品的安全件更换
2.13 生产厂的质量体系发生变化(例如所有权、组织机构或管理者发生了变化)
2.14 其它
3. 申请更改程序
3.1 持证人申请认证变更需填写“产品认证变更申请书”。对于2.1-2.11所列的认证更改,持证人向产品认证处提出认证申请;对于2.12所列的认证更改,持证人向进行型式试验的检测机构提出申请;对于2.13所列的认证更改,持证人向检查处提出申请,。
3.2 持证人除需提供原证书复印件和必要的技术资料外,还需按下列条款提交适用文件:
3.2.1 符合2.1-2.4更改条件的,变更后的新证书如包含原证书信息(型号、商标),持证人需退回证书原件。
3.2.2 符合2.5-2.11更改条件的,持证人需退回证书原件。
3.2.3 符合2.1更改条件的,申请时应另外提交新申请商标的注册证明或商标使用授权书。
3.2.4 符合2.2-2.3更改条件的,申请时应另外提交申请更改后的产品名称、型号与原获证产品名称、型号间差异性声明(正本)。
3.2.5 符合2.4更改条件的,申请时应另外提交新增型号与原获证产品型号间差异性声明(正本)。
3.2.6 符合2.5更改条件的,申请时应另外提交减少型号的正式说明(正本)。
3.2.7 符合2.6-2.10更改条件的,申请时应提交下列适用文件:
(一)上级主管部门同意更名的批复;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当地企业登记机构开具的证明;
(四)地址登记机构开具的证明。
(五)其它需提交的证明文件。
3.2.8 符合2.12更改条件的,申请时应另外提交生产厂出具的有关产品设计和规范变化的正式声明(正本)。
3.2.9 符合2.13更改条件的,申请时应另外提交生产厂出具的有关质量体系变化的正式声明(正本)。
3.3 认证过程中的更改
对于正在认证过程中但尚未获得认证证书的更改申请,CQC在接到更改申请及有关资料并按有关规定审查合格后,向有关检测机构和/或检查组发出更改通知,检测机构/检查组按更改通知的要求,出具更改后的试验报告/工厂检查报告。认证申请更改发生的时间,不计入认证时限。
4.4 获证后的更改
符合2.1-2.11更改条件的,CQC产品处在接到更改申请及有关资料后按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必要时向有关检测机构发出更改通知,检测机构按更改通知的要求,出具确认报告/相关项目的补充检测报告。经批准后,CQC将向持证人换发新证书。
符合2.12更改条件的,检测机构确认后将相关资料报产品处,由产品处向持证人发出“变更审批表”。
符合2.13更改条件的,检查处对所提交的资料审核后,根据情况确定是否组建工厂检查组对生产厂进行检查,并填写“变更审批表”寄送申请人。